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3題

下列法條,何者與防杜租稅規避無關?

題目

下列法條,何者與防杜租稅規避無關? A.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B.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C.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 D.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解析

選項D為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規定,屬國際海運業務採噸位稅制之特別計算方式,非防杜租稅規避條款。A項公司低利貸資股東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防杜利息規避。B項營業稅法第17條時價認定銷售額,防杜移轉定價規避。C項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代購財產視同贈與,防杜名義規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