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4題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C.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D. 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官方答案

  • 答案: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解析

正確答案為 B。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就地方稅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另定之,但「鄉(鎮、市)公所」無此授權。故選項 B 為錯誤敘述。選項 A 正確:同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選項 C 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選項 D 正確:同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