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5題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題目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A. 納稅義務人無待稅捐稽徵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之處分者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 課稅處分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並經公告者 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解析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5條,稽徵機關課稅處分應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但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免敘明。A項納稅人已知悉或可知悉,屬第1款免敘明。B項大量同類處分狀況無須說明,屬第2款。C項依申報資料核定並公告,屬第3款。D項納稅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推計課稅,非屬免敘明事由,仍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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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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