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1題
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 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題目
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 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管轄權的判斷層次: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 CPC)所稱管轄,可分為職務管轄、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土地管轄以「以原就被原則」(actor sequitur forum rei)為原則,依第1條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為法人者,依第2條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故臺中地院是否有管轄權,首應確認乙之住所或主事務所是否位於臺中市轄區。
- 二、特別審判籍與合意管轄:甲若主張侵權行為,依第15條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涉訟,依第10條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並依第3條屬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當事人亦得依第24條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或依第25條因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生擬制合意管轄;數法院有管轄權者,依第26條由原告擇一起訴。題目未載訴訟標的及契約內容,無從逕認。
- 三、反訴之管轄:依第259條,被告得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訴繫屬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第260條明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原則上隨本訴定其管轄,即由本訴繫屬之臺中地院管轄;惟反訴標的若屬專屬管轄(如不動產物權),即不得向臺中地院提起。
- 四、第二審之管轄:依第437條,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上訴,應向管轄第二審之法院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所定管轄區域,管轄臺中地院及其轄區地院之第二審上訴事件。故就向臺中地院起訴並經判決之事件,其上訴審管轄法院為臺中高分院;反訴經一審判決者,亦同。
- 五、第452條之限制與結論: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因違背專屬管轄而廢棄者,不在此限。本題資料缺漏,未載乙之住所、訴訟標的、合意管轄條款及反訴內容,無法得出唯一結論;作答宜先依第1條、第2條、第10條、第15條、第24條、第25條逐一檢驗本訴,再依第259條、第260條判斷反訴,最後以第452條審查二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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