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2題
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 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題目
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 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二審上訴狀之程式:依第441條第1項,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上訴陳述、不服之程度與廢棄變更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第2項進一步要求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與證據。上訴理由之記載,屬上訴程式之一環。
- 二、二審未載理由之處理:依第442條第2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該二十日期間實務上認不得伸長,逾期即生駁回效果;惟於裁定駁回前已補提理由書者,應認已補正。若卷證已送交第二審,則由第二審依第444條以裁定駁回。
- 三、第三審上訴狀之程式:依第470條,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第二審判決及上訴陳述、不服程度與廢棄變更聲明、上訴理由;第2項並要求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內容、合於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第469條之1提起許可上訴(leave to appeal),尚須敘明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 四、三審未載理由之處理:依第471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依第466條之1,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委任者屬上訴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五、附帶說明:上訴理由雖得於期間內補提,惟第三審上訴理由不得僅泛言「原判決違法」,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內容與事實,否則仍依第481條準用第444條裁定駁回;又上訴人僅就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者,未表明部分視為未上訴,法院不得逾越聲明範圍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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