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3題
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 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題目
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 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上訴第三審之門檻:依第466條第1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同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或減至五十萬元。司法院已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故現行上訴利益須「逾」一百五十萬元,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二、上訴利益之計算:依第466條第2項,計算上訴利益準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3)。上訴利益指上訴人因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具體計算;僅一部上訴者,以該部分價額為準,未上訴部分不計入,並應扣除已確定部分。
- 三、本訴與反訴之計算方式:反訴為獨立之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各別,原則上應分別計算上訴利益,不得逕予合併;第77條之15僅於本訴與反訴標的相同時免徵裁判費,非合併計算之依據。乙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其敗訴金額;就反訴部分,為反訴請求未獲准許之金額,應各別與一百五十萬元比較。
- 四、判斷規則與效果:若本訴、反訴之上訴利益均逾一百五十萬元,則一併上訴合法;若僅其一逾額,則僅該部分合法,其餘部分依第481條準用第444條裁定駁回;若均未逾額,則全部不得上訴第三審,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三審另須委任律師(第466條之1),並符合第469條、第469條之1之違背法令要件。
- 五、結論:題目未載本訴請求金額、反訴請求金額及乙敗訴之範圍,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數值,亦無從判定是否符合上訴利益數額。作答宜先列出「上訴利益>150萬元」之判定式,再分別計算本訴與反訴,並敘明若採合併計算之不同見解時其結論差異,以完整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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