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3題
甲常年開車屢屢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主管機關多次裁罰,甲雖有財產卻從 不繳納相關罰鍰,總共積欠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主管機關於催告 無效後,即發函將甲之案件移送行政…
題目
甲常年開車屢屢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主管機關多次裁罰,甲雖有財產卻從 不繳納相關罰鍰,總共積欠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主管機關於催告 無效後,即發函將甲之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 機關收案後發函催告甲,命其儘速完納,但甲置之不理。於是行政執行 機關查封甲所有之(價值一千萬元)房屋。問:執行機關之查封是否合 法?若甲不服,得如何救濟?(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移送執行之合法性。甲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鍰),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催告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程序上尚無不合;執行機關得依第14條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並得依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實施查封。
- 二、查封是否合法,關鍵在超額查封之禁止。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第113條明定不動產之執行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本件債權僅十五萬元,房屋價值高達一千萬元,查封範圍顯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違反行政執行法第3條之比例原則。
- 三、執行機關之正確作法。應先調查甲之存款、薪資、車輛等動產或其他較易變價且價值相當之財產,優先執行;如確有不動產執行之必要,亦應選擇價值與債權額相當之標的,或於拍定後將餘款發還,不得逕予查封高價不動產。故本件查封應屬違法,甲得請求撤銷該執行行為。
- 四、甲之救濟。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認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甲並得申請停止執行,就違法執行所受損害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五、附帶提醒。甲不得再爭執罰鍰處分本身之合法性,因該處分已逾救濟期間而確定,僅得就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如經濟困難,得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終結執行程序,避免不動產遭拍賣而受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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