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2題

若甲市政府辦理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共同採購招標,計有A、B 與C 三家廠商參加投標,甲認定C 資格不符,問:C 若不服,得如何尋求救 濟?若開標後,由A 餐飲企…

題目

若甲市政府辦理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共同採購招標,計有A、B 與C 三家廠商參加投標,甲認定C 資格不符,問:C 若不服,得如何尋求救 濟?若開標後,由A 餐飲企業得標,甲和A 簽訂行政契約,約定每餐支 付每位學生新臺幣五十元,A 應提供一葷(豬雞輪替)二素菜且附湯並 提供水果。六個月後因物價與人工成本大漲,A 向甲表示無法依約供應 餐點,欲終止契約,問:若甲願取消每餐之水果,堅持A 應繼續履行契 約,但A 不接受,A 得如何主張其權益?(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C之救濟程序。政府採購法採「異議—申訴—行政訴訟」三階救濟。C經甲認定資格不符,屬對「採購之過程、結果」之爭議,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機關應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第76條)。
  • 二、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者,C得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申訴;依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C如仍不服,得於審議判斷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審標結果,必要時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為適法之處理。須注意逾期異議將生程序失權效果。
  • 三、A之請求權基礎。本件經甲與A明示訂立行政契約,履約爭議應循行政契約法理處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物價與人工成本大漲,屬典型之情事變更。
  • 四、A得主張之權益與程序。A應先以書面請求甲調整價金(如調漲每餐單價或調整菜色組合),甲僅願取消水果而拒絕調整價金,難認已為適當調整,A得進而終止契約。若甲依第147條第2項為維護公益,於補償A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A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得依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27條之2主張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
  • 五、實務建議。A應保全成本上漲之單據、進貨憑證與往來函文,依第147條第3項要求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注意終止契約後之結算與損害賠償請求;在未完成終止程序前,不宜逕行停止供餐,以免反構成違約而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為停權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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