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1題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 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 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
題目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 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 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該買賣之債權契約及所 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未經甲同 意,擅將甲就系爭房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亦屬無權處分, 對甲不生效力。甲聲明為請求丙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 有。甲並主張乙、丙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 撤銷,其聲明為乙、丙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試問: 法院得否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選擇合併係指原告以二個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其前提為各請求之聲明同一或可相互代用,判決主文單一;法院認其中一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就他訴裁判。此與單純合併應分別裁判者不同。
- 二、本件甲第一項聲明係請求丙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屬給付之訴;第二項聲明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請求撤銷乙、丙間債權及物權行為,屬形成之訴。二者訴訟標的、聲明及判決效力均不相同。
- 三、選擇合併須具備聲明同一性。甲若僅獲撤銷判決,丙之登記仍存在,尚須另訴塗銷;若獲塗銷判決,則無須撤銷。兩項聲明無從相互替代,法院若擇一判決,將遺漏另一聲明,故不得以選擇合併為之。
- 四、法院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將兩訴合併辯論,但應分別審理、分別准駁;並應依第199條之1行使闡明權,使甲考慮改為預備合併,例如先位請求塗銷,備位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塗銷登記,以符紛爭一次解決。
- 五、結論:法院不得以選擇合併判決。甲之兩項請求應各依其訴訟標的判斷,不得僅擇一而漏未裁判;若甲欲避免敗訴風險,宜經闡明改以預備合併或追加適當聲明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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