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80 萬元之債權,並 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 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

題目

甲主張其對乙及丙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80 萬元之債權,並 向法院聲請對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法院裁定准許甲對乙、甲對丙之支 付命令聲請,乙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丙則 於收到支付命令後第二十五天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試問:上述兩個 支付命令經乙與丙分別異議後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支付命令之異議期間為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債務人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法院提出異議;逾二十日始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題目未載在途期間,通常按二十日計算。
  • 二、乙於收到後第五日異議,未逾二十日,屬合法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甲之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乙部分之100萬元債權應改依訴訟程序審理。
  • 三、丙於收到後第二十五日始異議,已逾二十日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逾期異議不使支付命令失效,丙部分之支付命令於二十日屆滿時確定,不因丙事後異議而受影響。
  • 四、丙之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丙原則上不得再以異議爭執,僅能依再審等法定途徑救濟。乙、丙二個支付命令係分別核發,效力各自獨立,不互相影響。
  • 五、結論:乙之異議合法,乙部分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並視為起訴;丙之異議逾期,法院應裁定駁回,丙部分支付命令確定。甲對乙、丙之債權應分別依訴訟及執行程序處理,督促程序費用則依第519條第2項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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