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但未繳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新竹地院 簡易庭第二審裁定駁回甲之上訴。對該…

題目

甲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但未繳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新竹地院 簡易庭第二審裁定駁回甲之上訴。對該裁定,甲認為不當,提起抗告。 試問:該抗告是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於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額數時,當事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此即簡易程序之飛躍救濟。
  • 二、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第3項並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許可要件。故抗告人不得未經許可即逕向最高法院提起。
  • 三、本件甲係對簡易程序第二審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雖非本案終局判決,仍屬第二審裁判。若本案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數額,即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 四、若上訴利益未逾第466條所定數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甲之抗告即不合法,自無須經許可之問題。題目未載金額,應先查明。
  • 五、結論:本件若上訴利益未逾第466條所定數額,則不得抗告,不生許可問題;若逾額,則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原法院認為應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甲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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