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統計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第1題
政府施政範圍廣泛,為釐清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 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之規定,訂定「各級政府及中 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題目
政府施政範圍廣泛,為釐清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 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之規定,訂定「各級政府及中 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詳述各級政府統計範圍之劃分是依那些原則辦理。(15分) 詳述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之原則。(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目的:依統計法規定,政府統計應由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依權責分工辦理;行政院主計總處擬訂「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目的在釐清中央與地方、機關與機關間之統計權責,避免同一統計項目重複辦理或漏未辦理,並使統計資源有效運用,確保統計結果具一致性與可比性。
- 二、各級政府劃分之職權原則:以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各級政府組織法規所定職權範圍為準。凡屬全國一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事務,如國民所得、物價、對外貿易、人口及工商普查等,劃歸中央政府辦理;凡屬地方自治事項,如地方財政、地方建設、地方社會福利與地方交通等,劃歸地方政府辦理,以落實權責相符。
- 三、各級政府劃分之分工原則:採「中央統籌設計、地方執行編報、中央彙總發布」之垂直分工。基本國勢調查及全國性統計標準由中央主辦,地方政府依中央訂定之統計標準、分類與表式辦理地方統計並報送中央彙總;同一統計項目以一個機關主辦為原則,協辦機關配合提供資料,避免重複調查與數據矛盾。
- 四、中央各機關劃分之職掌原則:以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及業務職掌為準,由業務主管機關主辦其主管業務之統計,例如經濟部主管工業與商業統計、財政部主管財政與關務統計、勞動部主管勞動統計、農業部主管農業統計。非其職掌者不得越權辦理,以貫徹「業務主管即統計主辦」之原則。
- 五、中央各機關劃分之協調與標準原則:同一統計項目涉及二個以上機關者,應指定主辦機關,並由協辦機關配合提供資料;統計範圍、分類標準、名詞定義、編報表式及資料發布方式,由主計總處統一訂定,各機關不得自行變更。另應建立統計資料交換與共享機制,減少重複調查,並定期檢討劃分方案,以因應組織調整與新興統計需求。
- 六、檢討與限制:劃分方案屬行政規則性質,遇機關組織改造、業務移撥或新興議題(如淨零排放、數位經濟)時,須即時檢討修正;實務上仍常見地方統計人力不足、中央與地方對同一指標定義不一致等問題,宜透過統計標準化、教育訓練與資料品質稽核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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