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 張乙從甲取得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 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

題目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 張乙從甲取得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 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乙於第二審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半年未續行訴訟,而就雙方權利爭執也一直 未能達成協議。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又向乙的住所地C 地方法院起 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P 油畫所有權。對於甲的此次起訴,C 法院應 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程序經過:甲第一審敗訴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兩造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逾六個月未續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本題既已逾四個月,甲之上訴即因法律擬制而視為撤回。
  • 二、視為撤回之效果:視為撤回上訴係法律擬制,於四個月期間屆滿時當然發生,不待法院裁定。上訴既經撤回,第一審駁回甲之訴之判決因而確定,就該訴訟標的產生既判力(res judicata,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另行起訴,時點已在視為撤回之後。
  • 三、同一事件之判斷:甲在C地院之訴,當事人同為甲、乙,訴訟標的均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之聲明均為返還P油畫,三者相同,屬同一事件。前訴既經確定終局判決,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其起訴為不合法。
  • 四、裁判方式:C地院雖為乙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有管轄權,然管轄權存在不等於起訴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訴,不得再為實體審理;該裁定得抗告。若法院誤為實體判決,乙得提起上訴救濟。
  • 五、附論:甲不得以「合意停止後未能達成協議」主張情事變更而重行起訴,既判力之遮斷效使其於前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之攻擊方法均受拘束。甲如認前訴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下提起再審,不得另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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