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 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 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
題目
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 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 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 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 800 萬元貨款債權(B 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 付抵銷剩餘的貨款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乙於第二審補充清償之事實與證據,並提出預備抵銷抗辯及反訴,三者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446條判斷其合法性,不得一概而論。
- 二、補充清償證據:清償抗辯於第一審業已提出,乙於第二審僅補充其事實與證據,屬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得例外提出;縱認非屬補充,依同項第6款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亦得允許。
- 三、預備抵銷:抵銷抗辯屬防禦方法,B債權剛到期,合於民法第334條抵銷適格。乙以清償為主要抗辯、抵銷為預備抗辯,即預備抵銷(alternative set-off),通說與實務均予承認。其於第二審提出,因與反訴相互牽連,應併同處理,否則乙須另行起訴,顯失公平。
- 四、反訴之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3款明定,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於第二審提起反訴得不經他造同意。乙之B債權800萬元抵銷A債權500萬元後尚餘300萬元,其反訴請求給付300萬元,正該當本款,故反訴合法。
- 五、審理與既判力:第二審法院應就反訴為實體審理,並命乙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抵銷之請求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乙之B債權於500萬元範圍內受既判力拘束,餘額300萬元則以反訴判決另定其效力,乙不得再重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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