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題目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A. 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B. 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C. 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解析
著手實行與否,以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是否已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密切相關、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之行為為斷。D中甲已在乙飲料內投入昏迷藥劑,對乙之身體及性自主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屬強制性交之著手。A僅在樓下等待乙現身、B僅向鄰居打探行蹤,均屬預備階段;C在住家附近潑澆汽油但尚未點火,依實務見解仍屬放火之預備行為,未達著手。故僅D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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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