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2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題目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官方答案
- 答案: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解析
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分三類。A鄉民代表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屬身分公務員;C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屬授權公務員;D受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屬受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委託公務員。B國立大學教授辦理政府研究計畫,屬學術研究與補助契約之履行,非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不具法定職務權限,故非刑法上公務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