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A. 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B. 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C. 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解析:著手實行與否,以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是否已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密切相關、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之行為為斷。D中甲已在乙飲料內投入昏迷藥劑,對乙之身體及性自主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屬強制性交之著手。A僅在樓下等待乙現身、B僅向鄰居打探行蹤,均屬預備階段;C在住家附近潑澆汽油但尚未點火,依實務見解仍屬放火之預備行為,未達著手。故僅D成立未遂。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分三類。A鄉民代表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屬身分公務員;C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人員依政府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屬授權公務員;D受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屬受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委託公務員。B國立大學教授辦理政府研究計畫,屬學術研究與補助契約之履行,非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不具法定職務權限,故非刑法上公務員。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共同正犯?
A. 參與殺人計畫謀議之黑社會老大
B. 未參與謀議,僅出賣人頭帳戶給不知名集團之家庭主婦
C. 於詐欺被害人轉錢至人頭帳戶後,於明知相關情事下,受聘於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於提款機領取該款項之高中生
D. 出於共同犯意,而於他人實行強制性交行為時,在一旁抓住被害人的黑社會小弟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未參與謀議,僅出賣人頭帳戶給不知名集團之家庭主婦
解析:共同正犯須具備「共同犯意聯絡」與「功能性行為支配」。選項B之家庭主婦僅出賣帳戶,不知集團犯罪細節,缺乏共同犯意聯絡,亦無行為支配,實務多論以幫助犯(詐欺幫助)而非共同正犯。選項A黑社會老大參與謀議具支配力;選項C車手明知情節參與執行具支配;選項D小弟現場協助強制性交具共同犯意與行為分工,均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
B. 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登載事實係為不實內容
C. 本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屬危險犯
D. 本罪非繼續犯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為主體為「人」,不限公務員,任何人明知不實使公務員登載即可構成,故選項A敘述錯誤。選項B正確,主觀須明知不實;選項C正確,足生損害即屬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選項D正確,登載完成即既遂,非繼續犯。
下列何種情況之甲,不會對乙產生應保護其法益之保證人地位?
A. 甲為新生兒乙之母親,而甲不為生存必要的養育措施
B. 甲為客輪船長,而乙為該客輪之乘客,於海難發生時甲自行逃亡
C. 甲為公車乘客,而甲鄰座乘客乙突然在公車上發生昏迷,甲立即離開現場
D. 甲自行接受丙母親委託,而於晚上照顧患有嚴重氣喘乙子,未料甲看電視入迷而未給予乙藥物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為公車乘客,而甲鄰座乘客乙突然在公車上發生昏迷,甲立即離開現場
解析:保證人地位來源於法令、契約、先前行為或業務關係。選項C甲為公車乘客,與鄰座乙無特殊法律關係,非因先前行為致乙陷於危險,亦無法令/契約義務,故無保證人地位,離開不構成不作為犯。選項A母親基於親權/扶養義務;選項B船長基於職務/契約義務;選項D甲受託照顧基於契約/先前行為,均有保證人地位。
下列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是刑法原則,亦為憲法原則
B. 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刑法一律禁止類推適用
C. 空白構成要件的刑事立法尚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D. 習慣法僅得作為解釋成文法之參考依據,不得作為定罪之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刑法一律禁止類推適用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須以法律明定,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但若類推適用結果對被告有利(如阻卻違法或減輕事由),並不違反罪刑法定,故「一律禁止」的說法錯誤。A:該原則明定於刑法第1條,並經大法官解釋肯認為憲法上之原則。C:空白構成要件只要授權明確、可由其他法規補充,仍屬法律保留容許之立法方式。D:習慣法僅得作為解釋成文法之參考,不得創設罪名作為定罪依據。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50 條之聚集而施強暴脅迫罪之行為人?
A. 甲為公共場所聚集五人之一,且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B. 乙為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之一,雖未下手,但居於首謀地位,而由他人施脅迫行為
C. 丙為公共場所聚集四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純粹在場觀看
D. 丁為公共場所聚集六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在場呼叫助勢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為公共場所聚集四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純粹在場觀看
解析:刑法第150條聚集施強暴脅迫罪,處罰對象限於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以及在場助勢之人。丙僅純粹在場觀看,既未下手實施、亦未助勢、更非首謀,不屬該罪之行為人。A為下手實施,B居於首謀地位而由他人實施脅迫,D在場呼叫助勢,三者均屬該條處罰範圍。又該罪須三人以上聚集,各選項之人數均符合此要件。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A. 受羈押之被告
B. 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C. 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D. 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之行為客體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須其人已置於國家公權力之拘束下而喪失行動自由。受羈押之被告、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經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人身自由均已在拘束中,屬之。證人經法院傳喚到庭,僅負到場陳述之義務,並未受逮捕或拘禁,故非該條所稱之人,選D。
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A. 偽造護照
B. 偽造支票
C. 偽造身分證
D. 偽造高中畢業證書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護照、國民身分證、高中畢業證書分別屬於護照、身分證明及關於能力之證書,偽造之成立本罪。支票則為有價證券,偽造支票應論以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故選B。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
A. 甲告知乙明天地球即將爆炸
B. 甲告知乙明天將殺害乙之女兒丙
C. 甲告知乙明天將把乙之裸照放在網路上
D. 甲告知乙明天將竊取其錢包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且該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或影響,客觀上可能實現。A稱明天地球即將爆炸,非人力所能控制,屬無從實現之空言,不足以使人產生合理畏懼,不成立本罪。B加害女兒生命、C散布裸照侵害名譽、D竊取錢包侵害財產,均屬行為人可能實現之惡害通知,足以生危害於安全,可成立恐嚇危安罪。故選A。
不具警察資格之甲告知乙其為警察,必須確認乙之身分,要求乙匯款2 萬元以確認乙之身分,乙不疑有他,直接從自己銀行帳戶匯款2 萬元給甲指定之人頭帳戶。請問甲成立何罪?
A. 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
B. 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
C. 刑法第210 條偽造文書罪
D. 刑法第339 條之2 付款設備詐欺罪
參考解答
解析:甲假冒警察名義,佯稱須匯款以確認身分,使乙陷於錯誤而自其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甲指定之人頭帳戶,甲因而取得財產上利益,成立詐欺取財。因其係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之,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罪。本件乙係自行匯款,非以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為付款,不成立第339條之2;甲未偽造文書,亦非竊取動產,A、C、D均不該當。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332 條之結合犯?
A. 強盜殺人者
B. 強盜加重詐欺者
C. 強盜強制性交者
D. 強盜擄人勒贖者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犯,係將強盜罪與殺人、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放火等特定犯罪結合,行為人犯強盜罪而故意犯各該罪者,依結合犯規定處斷。A強盜殺人、C強盜強制性交、D強盜擄人勒贖,均屬本條所列之結合型態。B「強盜加重詐欺」並非第332條所定之結合罪名,立法者未將加重詐欺納入結合犯範圍,故不成立結合犯,應視具體情形分別論以強盜罪與加重詐欺罪,再依競合規則處理。
依照實務見解,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貨幣,之後進而行使該偽幣,所成立之偽造貨幣罪(刑法
A. 偽造吸收行使,僅需論以偽造貨幣罪
B. 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
C. 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
D. 成立補充關係,僅需論以行使偽造貨幣罪
參考解答
解析: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與相關裁判意旨),行為人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通用貨幣,之後進而行使該偽造貨幣者,因偽造行為本身即包含行使目的,其後之行使行為為偽造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成立刑法第196條第1項前段之偽造貨幣罪,不另論行使偽造貨幣罪(偽造吸收行使)。故不採想像競合(B)、數罪併罰(C)或補充關係(D),應選 A。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31 條圖利罪的成立要件?
A. 針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B. 明知違背法令
C. 獲得利益
D. 利益與職務間具對價關係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131條圖利罪成立要件為: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A),明知違背法令(B),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C),不問結果是否發生利益移轉,只要有圖利行為即成立。選項D「利益與職務間具對價關係」非構成要件,乃係對於賄賂罪(如第121條)之解釋,圖利罪不要求對價關係,僅需圖不法利益即可。故D並非成立要件。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參考解答
解析:甲未受乙授權,擅自以乙名義製作文書,並以代理人名義顯名於文書上,屬偽造文書(刑法第216條第1項)。偽造文書係指非真正作者(權利主體)而冒名製作足以證明權利義務事實之文書。本題甲雖自署代理人,但無授權,文書名義人(乙)非真意表示,核屬偽造文書罪。選項B偽造署押罪僅涉署押偽造;選項C錯誤,自己署名不影響偽造成立;選項D表見代理屬民法效力問題,不影響刑法偽造文書罪成立。
甲將手指伸入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對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27 條第1 項)
B. 對幼童猥褻罪(刑法第227 條第2 項)
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
D.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 條第2 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
解析:手指屬於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伸入他人性器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已評價為「性交」而非猥褻,故排除 B、D。針對被害人為幼童之案件,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未滿7歲之幼童在法律上欠缺性自主之意思能力,無從為有效之承諾或同意,故行為人對未滿7歲幼童性交,本質上即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不適用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而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故選 C。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A. 準強盜罪
B. 搶奪罪
C. 強盜罪
D. 傷害罪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須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當場」,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強暴脅迫,且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乙竊取手機數日後才在捷運上遭甲質問,已非竊盜現場或立即追躡之「當場」,故不成立準強盜;乙亦非以強暴手段取得財物,與強盜罪(第328條)要件不合。乙揮拳擊倒甲成傷後逃逸,應論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老闆甲覬覦秘書乙姿色已久,某日趁辦公室內無他人在場,欲伸手撫摸乙,乙嚴詞拒絕,甲大怒,竟以蠻力壓制並撫摸乙胸部良久。依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A. 刑法第228 條第2 項濫用權勢地位猥褻罪
B. 刑法第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C. 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罪
D. 刑法第229 條突襲觸摸罪
參考解答
解析:甲對乙非經同意、以蠻力壓制撫摸胸部,屬違反意願猥褻(刑法第224條)。第228條第2項濫用權勢地位猥褻,需利用職務上權勢、地位使被害人不敢抗拒;本案係單純暴力壓制,非藉權勢。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需乘被害人心神喪失、抗拒不能等狀態;乙清醒拒絕,不符合。第229條突襲觸摸罪(112年增訂)係針對公共場合、交通工具等突襲觸摸性器官、臀部、胸部;本案發生辦公室,非公共場合,且行為屬持續壓制撫摸,非突襲。故以第224條論處最當。
依照刑法第2 條第2 項,下列何者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一律採取從新原則?
A.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B. 褫奪公權
C. 拘役
D. 沒收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在於沒收已去刑罰化,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反之,同條第1項之刑罰(含拘役)與褫奪公權,採從舊從輕原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同條第2項但書亦適用行為時法。故本題採從新原則者為沒收。
法院若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 條之2,應當如何處理?
A. 擇重執行
B. 擇輕執行
C. 併執行
D. 視具體情形決定應全部或一部執行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附屬於主刑,數個沒收宣告間無擇一或吸收關係,應合併執行;同條第2項並明定數罪併罰中有沒收者亦同。A擇重執行、B擇輕執行、D視情形決定全部或一部執行,均與條文明定之併執行原則不符。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乃緩刑制度之核心效果: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未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定,緩刑期滿後,原宣告之刑即不再執行,宣告失效。選項B為刑罰已執行之效果,錯誤;選項C非法定效果;選項D僅係緩刑宣告時之狀態,非期滿後之法律效果。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參考解答
解析: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易科罰金係將短期自由刑轉為財產刑執行,罰金執行完畢即視同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刑罰權消滅。選項B錯誤,原宣告刑並未轉為罰金刑;選項C錯誤,刑之宣告並未失效力;選項D描述緩刑效果,與易科罰金無關。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A. 成立教唆竊盜既遂
B. 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C. 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D. 不成立犯罪
參考解答
解析: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我國刑法共犯體系採「限制從屬形式」,教唆犯之成立必須以正犯(被教唆人)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前提。本題中,乙受甲教唆雖萌生竊盜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完全尚未著手實行竊盜之構成要件行為,正犯未達未遂或既遂階段,不成立犯罪。在正犯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下,從屬之教唆犯自無由成立,故甲不成立犯罪。故選 D。
甲埋伏於路邊欲殺乙,見乙、丙二人並肩而行,舉槍瞄準,儘管知道自己無法排除誤中丙的可能性,但因機不可失,還是決定賭一把。扣下扳機擊發後,子彈未打中乙,卻將丙擊斃。甲應如何論罪?
A. 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B.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C.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實質競合之例處斷
D.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法條競合之例處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解析:甲明知可能誤擊丙仍決定賭一把,對丙之死亡結果已有預見,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屬未必故意(間接故意),成立殺人既遂罪;對乙則因未擊中而成立殺人未遂罪。甲僅有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B、C、D分別誤認對丙僅有過失,或誤認應數罪併罰、法條競合。
行為後,填補相關空白刑法的法規命令有所變更,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處理?
A.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B.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從輕原則)處理
C. 此屬事實變更,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
D. 此屬事實變更,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參考解答
- 答案:C. 此屬事實變更,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
解析:刑法第2條第1項規範「法律變更」係指制定法律(法律位階)之變更。法規命令屬行政命令,非法律,其變更屬「事實變更」,不觸發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比較原則。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均認法規命令變更不屬法律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適用。選項A、B錯誤將法規命令視為法律;選項D錯誤引用從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