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5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題目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官方答案

  • 答案:A. 成立偽造文書罪

解析

甲未受乙授權,擅自以乙名義製作文書,並以代理人名義顯名於文書上,屬偽造文書(刑法第216條第1項)。偽造文書係指非真正作者(權利主體)而冒名製作足以證明權利義務事實之文書。本題甲雖自署代理人,但無授權,文書名義人(乙)非真意表示,核屬偽造文書罪。選項B偽造署押罪僅涉署押偽造;選項C錯誤,自己署名不影響偽造成立;選項D表見代理屬民法效力問題,不影響刑法偽造文書罪成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