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6題

甲將手指伸入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題目

甲將手指伸入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對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27 條第1 項) B. 對幼童猥褻罪(刑法第227 條第2 項) 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 D.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 條第2 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

解析

手指屬於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伸入他人性器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已評價為「性交」而非猥褻,故排除 B、D。針對被害人為幼童之案件,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未滿7歲之幼童在法律上欠缺性自主之意思能力,無從為有效之承諾或同意,故行為人對未滿7歲幼童性交,本質上即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不適用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而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故選 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