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4題

刑法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刑法第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 B. 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登載事實係為不實內容 C. 本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屬危險犯 D. 本罪非繼續犯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

解析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為主體為「人」,不限公務員,任何人明知不實使公務員登載即可構成,故選項A敘述錯誤。選項B正確,主觀須明知不實;選項C正確,足生損害即屬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選項D正確,登載完成即既遂,非繼續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