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4題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 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 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
題目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 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 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 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 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檢察官之訊問程序有瑕疵。乙原以施用毒品被告身分受訊,檢察官轉換為證人身分時,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檢察官僅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未履行此項告知,程序違法。
- 二、證據能力應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判斷。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違反告知義務是否構成顯不可信,應權衡違背程序之情節、侵害權利之程度、對甲防禦權之影響及公共利益。
- 三、若檢察官係先以被告身分取供,再轉證人逼令具結,屬蓄意規避拒絕證言權之保障,違反情節重大,應認該證言無證據能力。若僅一時疏漏,且乙已於審判中到庭具結並經甲詰問,則瑕疵可認已治癒。
- 四、甲並得主張詰問權。乙於偵查中未經甲詰問,依釋字第五八二號意旨,應賦予甲對質詰問之機會;法院不得逕以偵查筆錄替代審判中之詰問。
- 五、結論:甲得為此主張,法院應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權衡;本件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原則上應認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言無證據能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