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 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 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

題目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 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 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第287 條之2 規定裁定程 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 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 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 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裁定分離審判,係法律所許。分離之目的在避免共同被告防禦方向衝突、使程序單純化,並便於以證人身分進行調查,本件裁定於法有據。
  • 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故乙於甲之案件應立於證人地位具結,並接受甲及其辯護人之詰問,此為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本件已依法具結、詰問,程序尚無瑕疵。
  • 三、惟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應予區別。乙與甲為共同正犯,其陳述存有推諉卸責之危險;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明定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乙縱經具結,其證言仍具共犯陳述之性質,應有補強證據。
  • 四、本件法院僅憑乙之證言即為有罪判決,未調查通訊監察、交易紀錄、資金流向等補強證據,違反補強法則,其判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五、結論:分離審判及具結、詰問之程序合法,但僅以乙之證言為唯一依據而為有罪判決,其判決不合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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