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

題目

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加入麻醉藥品。餐後,甲告訴乙, 剛聽說乙兒子發生意外事故,乙太太心急如焚,希望他立刻回家。乙在 未加確認事實下,立即開車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A,導致 A 當場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下藥行為:甲以欺瞞方法使乙飲用麻醉藥品,若該藥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可能另成立該條例第6條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惟題目未指明藥品種類,不能逕認。甲主觀上欲使乙因犯罪被吊銷駕照,對乙將不能安全駕駛並開車上路,具有故意。
  • 二、甲對A死亡之刑責:甲利用不知情之乙為工具,使乙在服用麻醉藥品後駕駛,自己居於意思支配地位,可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之間接正犯。甲對基本行為有故意,對A死亡有預見可能性,具加重結果犯之過失。
  • 三、己手犯爭議:學說有認185條之3之「駕駛」具己手犯性質,不得成立間接正犯;若採此說,甲不成立該罪,僅能就其下藥及誘使乙上路之過失,論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本文採前說,惟應說明此爭議。
  • 四、乙之刑責:乙不知飲料遭下藥,欠缺185條之3第1項之故意;但其已感精神恍惚仍駕車,違反駕駛注意義務,對A死亡有預見可能性,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乙未查證兒子事故,雖有疏失,不阻卻其駕駛過失。
  • 五、競合與結論:甲若另因下藥致乙身體不適而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與185條之3第2項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乙僅成立276條。甲之動機不影響罪名。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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