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
題目
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A 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 在A 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 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死亡時點:A倒在甲身上時即因心肌梗塞猝死,三人其後所為性侵入,客觀上係對屍體為之,A已非性自主法益之活人主體,此為本案評價之基礎,應先確認。
- 二、乘機性交罪:三人主觀上誤認A酒醉睡著,若A尚存活,其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但客體已死亡,屬客體不能。依刑法第26條,不能發生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本文採客觀危險說,認屍體無性自主法益,行為無侵害性自主之危險,故不成立225條第1項,亦不成立未遂。
- 三、污辱屍體罪:三人客觀上對屍體為性侵入,惟主觀上誤認A為活人,欠缺「屍體」之構成要件故意;刑法第247條不罰過失,故不成立污辱屍體罪。三人亦無遺棄或過失致死可言。
- 四、共同正犯:三人雖有共同性侵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然因欠缺適格客體及故意,不能成立225條之共同正犯;不能犯不罰之效果及於全體。
- 五、結論:三人均不成立犯罪。若採主觀危險說,則可能論以225條第2項未遂,惟此說與刑法第26條限縮不能犯之立法意旨不合,本文不採。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