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與乙在共同吸食安非他命時,甲因不耐其6 個月大兒子A 哭鬧,用力 搖晃導致A 摔落地面死亡。在旁目睹整個過程之乙受甲之託,以垃圾袋 包裹A 屍體掩埋於某墓園。…

題目

甲與乙在共同吸食安非他命時,甲因不耐其6 個月大兒子A 哭鬧,用力 搖晃導致A 摔落地面死亡。在旁目睹整個過程之乙受甲之託,以垃圾袋 包裹A 屍體掩埋於某墓園。甲始終良心不安而於事發後之第7 年自首。 偵查中,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案發當日甲幫A 洗澡,不慎讓A 滑出澡盆摔死。」又針對檢察官所提「甲是否有吸食毒品」問題時,乙 答以:「不知道」。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罪名:甲用力搖晃6個月大嬰兒A致摔落死亡,若無殺人故意,但對傷害有認識且死亡可預見,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若認僅有過失,則成立第276條過失致死;若有殺人未必故意,則成立第271條殺人罪。本文採傷害致死說。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僅論過失致死,則不適用。
  • 二、甲之自首:甲於7年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自首;殺人追訴權30年、傷害致死20年、過失致死10年,均未消滅,得減輕其刑。自首效力僅及於其自首之罪,不及未供出之教唆棄屍。
  • 三、甲教唆遺棄屍體:甲託乙以垃圾袋包裹A屍體掩埋,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之教唆犯(第29條)。殺人後棄屍是否屬不可罰之後行為,學說有爭議;本文採另成立說,與前罪數罪併罰。甲、乙另各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四、乙遺棄屍體:乙明知A已死亡,仍以垃圾袋包裹並掩埋,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數罪併罰。
  • 五、乙偽證: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就A死亡原因為虛偽陳述,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就「甲是否吸食毒品」答「不知道」,若屬重要事項且乙明知,亦可能成立偽證;惟乙共同施用毒品,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檢察官未告知者,該部分具結不生效力,不成立偽證。乙所犯數罪併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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