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3題

甲在政府持股占60%之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

題目

甲在政府持股占60%之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B 公司永遠無法得到A 公司任何採購 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2005 年至2016 年期間,甲於其 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B 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 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身分:A公司政府持股60%,屬公營事業;甲承辦政府採購法採購,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實務多採肯定,學說有認採購屬私經濟行為而否定。本文採肯定說;行為跨越2005年至2016年,並應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 二、甲之收賄:甲提供投標資訊、使B公司順利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保密及公平競爭義務,屬違背職務;其先要求合作、後多次收受丙透過乙交付之金錢,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若認金錢係按標案給付之回扣,亦可能該當同條項第3款,從一重處斷。
  • 三、甲之恐嚇:甲以「不合作即永遠無法得標」脅迫丙,若使丙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與收賄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若該威脅僅係賄賂對價之施壓,則不另論。
  • 四、丙之刑責:丙為取得標案,對甲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其數次交付,犯意各別,應數罪併罰。
  • 五、乙之刑責:乙居間傳話並轉交金錢,成立甲收賄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31條第1項),若認定其分擔收受之構成要件行為,則論共同正犯;其亦可能成立丙行賄罪之幫助犯,從一重處斷。若甲不具公務員身分,則甲成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乙為幫助犯,丙不成立行賄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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