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1題

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已發行480 萬 股,其中450 萬股為普通股,30 萬股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其每股10 表決權,全部特別…

題目

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已發行480 萬 股,其中450 萬股為普通股,30 萬股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其每股10 表決權,全部特別股由甲持有;又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三名董事及一 名監察人。今年A 公司股東常會除有董事、監察人改選案外,另向持股 120 萬股之大股東乙購買土地(下稱購地案),以興建新廠擴充公司產能 之用,而公司購置不動產案,依A 公司章程規定,須經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現A 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時,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350 萬股的股東出席,其中 包括甲、乙均有出席股東會。試問甲對購地案及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案, 各有多少表決權及選舉權?購地案應至少獲多少表決權之同意才通 過?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合法性與表決權計算: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依2018年修正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3款,得於章程訂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本題30萬股特別股每股10表決權,於法有據。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及第157條之特別規定,甲就購地案此類普通決議事項,表決權為30萬股×10=300萬個表決權;450萬股普通股則每股1權。
  • 二、選舉權之計算-累積投票制: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監察人依第227條準用。該條以「股份」為計算單位,而非以「表決權」為單位,故複數表決權不當然延伸至選舉權(學說雖有爭議,惟文義解釋應採此說)。甲選董事之選舉權為30萬股×3人=90萬權;選監察人為30萬股×1人=30萬權。
  • 三、購地案之出席門檻:A公司章程規定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已發行股份480萬股,三分之二為320萬股;本次出席350萬股,已達出席門檻,股東會得合法開議。乙雖為土地出賣人,依公司法第178條就購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惟其股份仍計入出席股份數,僅不計入表決權數(經濟部實務見解),故出席要件仍屬具備。
  • 四、購地案之同意門檻:出席股東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甲300萬權+其餘股東(350萬-30萬-120萬=200萬股)200萬權,合計500萬權;乙之120萬權依第178條迴避不計。依章程「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標準,須逾250萬權,即至少2,500,001個表決權同意始得通過。若認乙無須迴避,則出席表決權為620萬權,門檻為3,100,001權。
  • 五、小結:甲對購地案有300萬個表決權,對董事選舉案有90萬個選舉權,對監察人選舉案有30萬個選舉權;購地案至少應獲2,500,001個表決權之同意,方符章程所定特別決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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