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4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繳費十五 年期之終身人壽保險,約定繳費方式為年繳。甲繳費五年後,因投資失 利,無力按期繳納保險費,而A…
題目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繳費十五 年期之終身人壽保險,約定繳費方式為年繳。甲繳費五年後,因投資失 利,無力按期繳納保險費,而A 公司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而仍有不足時,A 公司經合法催告後,通知甲系爭 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而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三個月後,甲身體狀況出現 重大變化,經常咳嗽出血、全身倦怠,甲擔心自己可能罹患不治之症, 故通知A 公司其欲補繳保險費及相關費用辦理復效。請詳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A 公司得否要求甲進行健康檢查,以決定是否同意復效?(10 分) 倘若甲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一年後,身體狀況才出現重大變化,此時, 甲通知A 公司其欲辦理系爭保險契約復效,並赴A 公司指定之醫療 院所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結果發現甲罹患絕症。此時,A 公司得否 拒絕甲之復效申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停效與復效之規範: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繳,經催告到達後30日仍未繳納,契約效力停止。同條第3項區分停效6個月內、外之復效: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者,翌日上午零時起自動恢復效力;逾6個月申請者,保險人得要求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不得拒絕。
- 二、問題一,A不得要求健檢:甲於停效3個月後申請復效,屬6個月內之復效,僅須清償欠繳保費、利息及費用,契約即自動恢復效力,保險人無審核權,亦不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或健康檢查。第116條第3項前段屬相對強制規定,契約如約定應經保險人同意或健檢,對要保人更不利部分應屬無效,故A不得以健檢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復效。
- 三、問題二,逾6個月之復效審查:甲於停效1年後始申請復效,屬6個月後之復效,A得於收到申請後5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可保證明,並得指定醫療院所檢查,程序上合法。A如於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依第116條第4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故A須注意期間之遵守。
- 四、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判斷:第116條第3項後段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為拒絕復效之唯一事由。甲經檢查發現罹患絕症,其危險程度顯較訂約時重大增加,已達保險人拒絕承保之程度,A得據以拒絕復效。判斷基準應以訂約時之危險狀況與申請復效時相比較,至危險變更何時發生,法無限制。
- 五、小結:問題一,A不得要求健檢,於甲清償後契約自動復效;問題二,A得於法定期間內拒絕復效。A拒絕復效時,應依契約及保險法相關規定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並處理甲已繳費用之返還,以免有不當得利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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