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3題

美國進口商A 公司在民國108 年10 月間,向臺灣出口商B 公司購買200 卷冷軋鋼卷,雙方約定採取CIF 貿易條件。B 公司委託C 海運公司,將 系爭貨物從…

題目

美國進口商A 公司在民國108 年10 月間,向臺灣出口商B 公司購買200 卷冷軋鋼卷,雙方約定採取CIF 貿易條件。B 公司委託C 海運公司,將 系爭貨物從臺灣高雄港運送至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港。C 海運公司 裝載系爭貨物於船舶後,簽發載貨證券予B 公司。待系爭貨物運抵目的 港後,A 公司持系爭載貨證券請求C 海運公司交貨,受領後卻發現系爭 貨物在運送途中浸水而嚴重鏽蝕,乃向C 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雙方 對於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發生歧見。而系爭載貨證券背面約款有關 準據法,記載為:「應以西元1936 年4 月16 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 送法為準據法」。請詳附理由及司法實務見解,回答系爭載貨證券背面所 記載之準據法約款,對A 公司、B 公司及C 海運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準據法約款之定性:載貨證券背面之準據法約款,係運送人單方預先擬定之附合契約條款。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裝載地法,但證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件裝載地為高雄,當事人約定適用1936年4月16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COGSA 1936),形式上屬第43條但書之「另有約定」。
  • 二、對運送人C公司之拘束力:該約款由C公司自行擬定並簽發,其自不得主張不受拘束,否則違反禁反言原則。惟海商法第61條明定運送人不得以契約免除或減輕其依海商法應負之責任,故該約款僅於不牴觸強行規定之範圍內,始生效力。
  • 三、對託運人B公司之拘束力:司法實務認為,託運人收受載貨證券後未即時異議,該背面約款即構成運送契約之內容,原則上拘束託運人;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但書,選法約定宜經託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若屬運送人單方插入而未經同意,尚難逕認有拘束力,應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
  • 四、對受貨人A公司之拘束力:受貨人非運送契約當事人,其係因載貨證券轉讓而取得證券上權利,依證券文義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原則上受背面約款拘束。惟實務亦要求受貨人取得證券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該約款;若約款字體細小、未經提示,得否認其拘束力,應就個案具體判斷。
  • 五、海商法第77條之強制調整:本件裝載港為高雄港,屬海商法第77條「裝載港為中華民國港口」之情形。該條但書明定,依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海商法。COGSA 1936每件責任限制為500美元,低於海商法第70條以特別提款權計算之數額,對我受貨人保護較不利,故就責任限制等事項仍應適用海商法。
  • 六、結論:該準據法約款對C公司有拘束力;對B公司原則上有拘束力,但須經其同意且不違反強行規定;對A公司原則上亦有拘束力,惟依海商法第77條但書,於我國法保護較優時,仍應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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