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

題目

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 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 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 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 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 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50 日。試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A 法官承辦, 認為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A 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如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再審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確定判決係地院合議庭所為,再審應由該合議庭管轄;A法官為合議庭成員,分案承辦再審,程序上並非當然違法。
  • 二、自行迴避: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實務指同一案件之下級審裁判,目的在避免法官對上級審案件預斷。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特別救濟,非審級上訴;A法官參與原確定判決,不等於參與前審裁判。故甲以第17條第8款主張A法官應自行迴避,尚無理由。
  • 三、偏頗之虞:惟A法官曾參與原確定判決,再審時又審查自己判決,客觀上足疑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甲非不得依第18條聲請迴避,並應釋明原因。法院應審酌公平審判保障;若甲僅以第17條第8款為由,聲請無理由,若依第18條並有釋明,則可能准許。
  • 四、抗告准否:依第403條,當事人對於裁定原則上得抗告;但第405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係簡易程序,依第455條之1,簡易判決之上訴由地院合議庭審理,其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故A法官駁回再審之裁定屬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丙律師不得抗告。
  • 五、抗告名義:退步言,如案件非屬第405條情形而得上訴第三審,辯護人依第346條、第419條準用上訴規定,得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抗告應以被告甲之名義為之,由辯護人丙律師具狀,當事人欄記載甲為抗告人,具狀人記載丙律師,不得逕以丙自己名義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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