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牽著其飼養個性兇猛的土狗到公園遛狗,並未繫上牽繩。途中土狗見 到在公園玩耍的幼童A,兇性大發,朝著A 撲過去。甲見狀急忙上前抱 住土狗轉向,不得已撞向旁邊正在…

題目

甲牽著其飼養個性兇猛的土狗到公園遛狗,並未繫上牽繩。途中土狗見 到在公園玩耍的幼童A,兇性大發,朝著A 撲過去。甲見狀急忙上前抱 住土狗轉向,不得已撞向旁邊正在運動的老人B,導致B 倒地受傷。請 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對B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甲未繫牽繩,違反兇猛犬隻占有人之安全管束義務;其對狗可能撲咬公園幼童、甲介入時可能波及旁人,具有預見可能性;B受傷與甲未繫繩之間,亦存在條件因果關係,故應先審查構成要件與違法性。
  • 甲抱住土狗轉向而撞倒B,客觀上已造成B身體傷害;惟甲是為避免A之生命、身體遭受狗攻擊之現在危難,且當時別無其他有效方法,符合緊急避難(necessity)之補充性。衡量A可能受重傷與B倒地受傷,保全法益顯然大於犧牲法益,具衡平性,依刑法第24條阻卻違法;縱認甲對B受傷有未必故意,仍不影響此一結論。
  • 爭點在於甲未繫繩自招危難,得否主張緊急避難。通說與實務多認緊急避難不以危難非行為人自招為必要,僅故意招致危難者不得主張;甲係過失未繫繩,仍得阻卻違法。少數說則認自招危難者應自行承擔風險,此時甲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惟量刑時得審酌其救助A之動機。
  • 甲未繫繩亦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等行政管制規定,但行政義務不等於刑法保證人地位。縱認甲負防止義務,B之傷害係甲為救助A之避難行為所直接造成,並非狗直接咬傷,難將結果獨立歸責於不作為;本文認不另成立不作為傷害罪。
  • 小結:甲對B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採通說時,亦不成立過失傷害罪,僅負民事侵權與動物占有人責任。若採少數說,甲可能成立過失傷害。若B傷勢重大而與A可能受損害顯不相當,則應另論避難過當,依刑法第24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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