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在速限50 km/h 的市區道路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即踩 下油門將速度提升到80 km/h 要通過路口。不料,騎著腳踏車的A,由 於講電話不專心,…
題目
甲在速限50 km/h 的市區道路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即踩 下油門將速度提升到80 km/h 要通過路口。不料,騎著腳踏車的A,由 於講電話不專心,竟然闖紅燈,突然橫向衝出到甲的車道上,甲剎車不 及直接撞上A,A 當場死亡。事後證明,如果甲未超速,即可及時剎車 而不撞上A。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超速撞死A,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甲之駕駛行為與A死亡間有條件因果關係;事後證明若甲未超速即可及時煞停,足認超速係結果發生之原因,具因果關係。
- 甲在市區速限50公里處以80公里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具體實現為A死亡,且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符合客觀歸責(objective imputation)。
- 甲得否主張信賴原則(principle of reliance)?信賴原則以行為人自身遵守交通規則為前提。甲既超速,且超速正是煞停不及之原因,不得以信賴A會遵守號誌為由免責;A闖紅燈僅屬被害人與有過失,影響量刑與民事賠償,不阻斷甲之歸責。
- 主觀上甲對超速可能導致反應距離延長、煞停不及而致人死傷,有預見可能性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具刑法上過失。A之違規不阻斷甲之過失,亦不當然構成信賴原則之例外。
- 結論:甲成立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民事上A之與有過失得減輕賠償;行政罰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不影響刑責。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