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開車載A 出遊,至杳無人跡之處看風景,甲突然提議要與A 性交,A 起先拒絕,但甲不斷強力要求,雖然並未動手或出言恫嚇,態度卻越來 越兇惡。A 心想自己與甲體力…
題目
甲開車載A 出遊,至杳無人跡之處看風景,甲突然提議要與A 性交,A 起先拒絕,但甲不斷強力要求,雖然並未動手或出言恫嚇,態度卻越來 越兇惡。A 心想自己與甲體力差距懸殊,當地又無人相助,激怒甲只是 徒增傷害,於是屈從於甲的意思與其性交。在驅車回返途中,甲又和A 說,剛剛性交的過程中感到A 病氣甚重,應是被靈體纏身,需再次性交 始能將陽氣傳入驅趕靈體。A 確實罹患癌症,故信以為真,內心恐懼, 再次答應與甲性交。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第一次性交部分,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該罪之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甲雖未動手或出言恫嚇,但其不斷強力要求、態度兇惡,已營造使A畏懼之情境。
- 實務要求「其他方法」須足以壓抑或剝奪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自由,且與例示方法相當。A因體力懸殊、地處偏僻、無人相助,認為拒絕或激怒甲將招致傷害而屈從;若甲之兇惡態度客觀上已形成心理脅迫,即非單純道德壓力,應認該當強制性交。
- 第二次性交部分,甲虛構A遭靈體纏身、須以性交傳陽氣驅趕,使罹癌之A陷於錯誤而同意。此為詐術性交;刑法第229條僅處罰「誤信為自己配偶」之詐術性交,本件不符,故不能依該條論處。
- 詐術得否該當第221條「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應區分動機錯誤與法益關係錯誤。A知悉性交之對象與行為,僅因誤信可治病而同意,原則上屬動機錯誤,不影響同意效力;若詐術使A誤認性交之社會意義,例如誤信為宗教儀式,則可能認同意無效。
- 本文採區分說:第一次性交成立強制性交罪;第二次性交僅屬動機錯誤,不另成立第221條,僅生民事侵權責任。惟實務亦有將宗教騙色認屬違反意願之見解,若採之,第二次亦成立強制性交,與第一次數罪併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