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1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公告於民國111 年6 月 10 日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依法發出開會通知並完成相關公告程序,甲 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

題目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公告於民國111 年6 月 10 日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依法發出開會通知並完成相關公告程序,甲 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5%之普通股並持續超過1 年,甲對開會 通知中一項報告案有意見,該案為有關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案,甲認為公 司保留太多盈餘,但卻無任何未來擴大營運之說明,且A 公司近年有幾 件轉投資於基改食品事業,甲認為此種投資不僅風險太高,亦有違生物 倫理,已多次發函要求公司停止此類投資。因此,甲於收到開會通知後 與其律師商議提出股東會議案內容如下: 案由:調整現金股利發放數額及轉投資案。 說明:A 公司保留太多盈餘,提請股東決議將現金股利分配自董事會報 告案之每股配發3 元提高至每股5 元;若董事會拒絕調整,請董 事會協助修改提案,改為提請股東決議公司保留之盈餘不得轉投 資於任何基改食品事業,除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甲提出上述書面提案要求A 公司提交於股東會表決,您為A 公司法務 長,請您為董事會說明股東甲得否提出以上股東會提案以及其所提議案 適法性分析供董事會參考,請分就股東提案內容及程序適法性、要求董 事會協助修改提案內容等爭點詳予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股東提案權要件: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得於公司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提出一項股東常會議案,字數以300字為限,並應出席或委託他人參與討論。甲持股3.5%,持股要件符合;但題示其係收到開會通知後始提出,若已逾受理期間或停止過戶日,董事會得依同條不列入議案。
  • 二、程序適法性: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通常早於開會通知,提案受理期間須在停止過戶日前公告且不少於十日。甲於通知後才提案,程序上極可能逾期;其議案同時包含調高現金股利與限制基改食品轉投資兩事項,若被認定為兩項提案,依一案為限規定,均得不列入,董事會並應說明理由。
  • 三、調高現金股利案:盈餘分派屬股東會權限,董事會依第228條編造議案,股東會依第184條、第230條承認或決議。公司確有可分配盈餘時,股東會非不得調整數額;但仍受第232條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第237條及第235條按持股比例分派之限制。若調高至每股5元將逾可分配盈餘,該部分決議無效。
  • 四、限制基改食品轉投資案:轉投資原則屬董事會業務執行權(第202條),除章程另有規定、第13條投資限額或第185條重大營業行為外,尚非股東會當然得決議之事項。以股東會決議全面禁止公司未來投資特定產業,等於長期剝奪董事會經營判斷,逾越股東會權限;縱以章程或政策決議為之,亦須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
  • 五、要求董事會協助修改:提案權專屬股東,董事會僅得審查是否列入,並無協助修改之法定義務;由董事會代改,將混淆股東提案與董事會提案。甲以董事會拒絕調整為條件另提投資限制,屬附條件、擇一請求,內容不確定且實質為兩案。結論:甲持股雖足,程序與內容均有瑕疵,董事會得拒絕列入;縱列入,股利調高須受盈餘分派限制,轉投資限制及要求董事會修改部分,於法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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