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題
假設因近來婦女、老人、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事件屢生爭議,行政院擬推動 組織改造,成立家庭、老年、婦女及兒童青少年部(簡稱「家庭部」),下 設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
題目
假設因近來婦女、老人、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事件屢生爭議,行政院擬推動 組織改造,成立家庭、老年、婦女及兒童青少年部(簡稱「家庭部」),下 設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以及兒童及青少年事 務署。試問:該部及各署之組織法規應以法律或命令定之?又相關之組織 法規,內容應包含那些事項?假設行政院認為因應突發之大量性騷擾事 件,於家庭部成立前,有暫時設立家庭部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之必要, 得如何處理?(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組織法規之形式區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5條,機關組織法規分為「以法律定之」與「以命令定之」兩類;以法律定之者,其名稱定為「法」,例外情形得定名為「條例」;以命令定之者,其名稱定為「規程」,例外情形得定名為「規則」。因此,組織法規之位階取決於機關層級,不得任意選擇。
- 二、本案應以法律定之:家庭部為行政院之二級機關,應制定「家庭部組織法」;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兒童及青少年事務署均屬三級機關,應分別制定各該「組織法」,四者均為法律位階。若僅以「組織規程」或「暫行組織規程」定之,即違反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也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 三、組織法規應包含之事項: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及相關規定,應明定機關名稱、機關權限及職掌、機關層級、首長與副首長之職稱、員額及職務列等、幕僚長之職稱與職務列等、內部單位之數量、機關所在地等;另應就首長制或合議制、獨立性、附屬機關之設置及員額總數加以規範,避免權責不明。
- 四、過渡期間之處理:於家庭部組織法未經立法施行前,行政院得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關於臨時機關及任務編組之規定,以命令訂定暫行組織規程,明定設置期間、任務範圍、員額與經費來源,並送立法院備查;亦得不設機關,改以跨部會任務編組方式推動業務,以降低組織法制爭議。
- 五、附帶提醒:組織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時,須與行政院組織法所定部會總數相互配合,並避免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專責機關產生權責重疊;宜於組織法中明定與相關部會之協調、會商機制,以減少日後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