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2題

何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請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為 例說明之。又假設對於同一事項,公司法相關條文有新修正而金融控股公 司法未修正,相關事項應適用新…

題目

何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請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為 例說明之。又假設對於同一事項,公司法相關條文有新修正而金融控股公 司法未修正,相關事項應適用新公司法條文或舊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原則意義:特別法優於普通法(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指同一事項同時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明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二、民法與公司法之例:民法為普通法,公司法為特別法。公司屬社團法人,公司法未規定者始適用民法;就同一事項公司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公司法。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應自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與民法第56條社團總會決議3個月內撤銷之規定不同,應適用公司法。
  • 三、公司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例:金融控股公司法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轉投資、資本適足、關係人交易等設有特別規定,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公司法關於轉投資總額等一般限制,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範圍內不再適用;該法未規定者,始回歸公司法補充適用。
  • 四、新普通法與舊特別法之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後段,普通法修正後,特別法仍優先適用。故同一事項應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不因公司法新修正而改適用新條文。此即特別法優先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具體展現,須先確認二者屬同一事項。
  • 五、例外與操作步驟:若新公司法所規範者非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或立法者於修正時明示排除特別法之適用,或特別法授權「準用」公司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則應適用新公司法。適用時應依序判斷是否同一事項、有無明示排除、有無準用規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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