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4題

A直轄市擬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選物販賣業,內容包含選物販賣機、選物 販賣業之範圍界定、營業場所規範及場所與學校距離要求、業者應遵循事 項等,並有違反規定時之裁罰。…

題目

A直轄市擬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選物販賣業,內容包含選物販賣機、選物 販賣業之範圍界定、營業場所規範及場所與學校距離要求、業者應遵循事 項等,並有違反規定時之裁罰。試問:相關規範應以何種類型之自治法規 定之?其罰則規定所受限制及法規生效程序為何?試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治法規之類型: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分為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與由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第28條第2款明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本案含營業資格、場所與學校距離限制及裁罰,屬對業者營業自由與居民權益之限制,應以直轄市法規(自治條例)定之。
  • 二、不得以自治規則取代:自治規則係地方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位階低於自治條例,不得創設或加重人民義務。若以自治規則規定營業限制或裁罰,即違反地方制度法第28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依同法第30條應屬無效。
  • 三、罰則之限制: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得處罰鍰,最高新臺幣10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不得創設沒入、公布姓名等未經列舉之處罰。
  • 四、其他合法性界限: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第30條)。場所與學校距離之管制,可參司法院釋字第738號,地方得因地制宜為較嚴格之限制,但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與平等原則,且不得與中央法規之規範目的相衝突。
  • 五、生效程序:自治條例須經直轄市議會議決,含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政府發布,其餘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第26條);除另定施行日期外,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第14條法理參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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