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3題

假設立法院通過海洋保育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嗣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依 海洋保育法之授權訂定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若立法院中 有委員認為該施行細則中之若干…

題目

假設立法院通過海洋保育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嗣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依 海洋保育法之授權訂定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若立法院中 有委員認為該施行細則中之若干法條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法,後續得 如何處理?若立法院審查結果認為施行細則之法條違法,得否逕為相關 條文之修改?(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備查之性質與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送立法院備查。備查並不以使命令生效繫於立法院同意為要件,但立法院仍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邀請海洋委員會列席說明、調閱訂定過程資料,審查其有無逾越海洋保育法之授權範圍。
  • 二、審查結果之處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立法院審查認為命令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決議,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原訂定機關應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處理者,該命令失效。此為立法院對法規命令之事後監督機制,屬權力分立下之制衡手段。
  • 三、命令之效力與司法審查:逾越母法授權之施行細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牴觸法律或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無效;法官於審判時亦得拒絕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第407號參照),人民得於具體個案中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四、不得逕為修改:立法院對法規命令僅有審查、通知更正或廢止之權,並無文字修正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功能最適,命令之訂定屬行政權核心領域,立法院如認內容不當,僅能決議通知更正或廢止,或修正母法、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逕行修改施行細則條文。
  • 五、後續建議:若認母法授權過於概括,立法院得修正海洋保育法之授權條款,明定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4號參照);亦得以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限期檢討修正,避免反覆發生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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