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 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 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 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 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 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 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上 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 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程序定性:離婚之訴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庭)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甲於起訴後所為三項追加,性質各異,應分別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家事訴訟事件之變更、追加)及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之追加)判斷,不得一概而論。
  • 二、追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300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5款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與離婚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甲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無須得乙同意,亦不生訴之不合法問題。
  • 三、追加代墊安養費不當得利30萬元:此屬一般財產訴訟。若認其與婚姻破綻、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基礎事實同一,或無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准許追加,並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6項合併適用家事訴訟程序;若認不具牽連性,則應駁回該部分,由甲另行起訴。
  • 四、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甲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第185條共同侵權連帶負責請求,非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列家事事件。惟丙與乙通姦之事實同時為離婚之原因事實,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共同被告亦在准許之列。
  • 五、管轄與審理方式:家事事件與普通民事事件合併起訴,涉及審判權與管轄衝突。實務上有認應由家事法院統合處理(類推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6項),亦有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合併管轄、分別適用程序。法院應先闡明管轄爭議,保障丙之聽審與答辯權,並就各請求分別適用程序、分別裁判。
  • 六、小結:追加剩餘財產分配及追加丙部分應予准許;代墊安養費部分須具體審查其與離婚事件之牽連性,並注意裁判費徵收與程序保障,避免以合併審理架空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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