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

題目

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 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 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 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 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 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 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 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 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基本框架:本件訴訟標的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客觀預備合併(objective alternative joinder),並附帶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條之1、第268條之1、第270條之1,先闡明訴訟關係,再行爭點整理(issue identification)。
  • 二、就先、備位請求之闡明:審判長應向甲闡明先位之訴(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第179條不當得利)與備位之訴(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第184條及第195條損害賠償)之審理順序為「先位無理由始審備位」,並闡明二者請求權基礎與舉證責任不同:先位須證明租賃關係存在且屆期,備位須證明所有權歸屬及無權占有。
  • 三、就乙抗辯之闡明:乙主張甲非A屋所有人、A屋係向丙承租且租期5年,核屬占有權源之權利抗辯。審判長應闡明乙是否併為當事人不適格或權利保護必要欠缺之抗辯,並曉諭出租人不以所有人為限(民法第421條),租賃契約仍可能有效;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闡明舉證責任分配。
  • 四、就簡訊截圖之證據闡明:手機簡訊截圖屬電子紀錄,其調查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準用勘驗規定,或依第341條以下書證規定處理。審判長應闡明乙提出原始載體、說明取得過程,並曉諭甲得爭執其形式證據力(真正性)與實質證據力;必要時依第367條之1命丙到場陳述或依第342條、第344條命提出文書。
  • 五、就反訴之闡明: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名譽損害20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審查是否與本訴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甲是否濫訴與租賃物返還之基礎事實是否同一,尚有疑義;審判長應闡明反訴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合法要件,不合法者命補正或曉諭另行起訴,合法者合併辯論。
  • 六、爭點整理與協議簡化:審判長應整理事實上爭點(A屋所有權歸屬、租賃契約存在與期限、占有有無權源、甲是否濫訴)、法律上爭點(先備位請求權基礎、舉證責任分配、反訴牽連性)、證據上爭點(截圖真正性、丙之證言),依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命當事人協議簡化並記明筆錄,其後原則上受拘束。
  • 七、闡明界限:闡明不得違反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或補充對其不利之事實;並應依第268條之1採集中審理,訂定審理計畫,一次言詞辯論終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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