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 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 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
題目
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 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 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審判 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 開啟審判程序?(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輔佐人之法律地位: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被告之配偶得於起訴後以書狀或言詞陳明為輔佐人(assistant);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其功能在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非獨立之訴訟主體。
- 二、審判期日應到場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輔佐人僅「受通知」,並非「應到場」之人;其不到場不構成審判期日之欠缺,與辯護人未到庭之情形不同。
- 三、本件程序合法性:乙因與甲爭吵而未到場,法院多方聯繫未果,足認已合法通知且未到場非可歸責於法院。審判長丙逕行審判,程序尚無違法。縱屬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所稱「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亦不含輔佐人。
- 四、上訴第三審之合法性:普通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最輕本刑5年以上)非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甲之上訴若合於第377條、第382條、第384條之程式,即屬合法,最高法院應受理並開啟第三審審理。
- 五、上訴有無理由:輔佐人缺席非第379條各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縱認通知或程序存有瑕疵,依第380條,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據為上訴理由。故甲之上訴為無理由。
- 六、結論:最高法院應開啟(受理)第三審審判程序,惟不得以輔佐人缺席為由撤銷原判決,應依第395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上訴;第三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第38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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