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

題目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 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 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 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 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 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之保證人地位(guarantor status):乙為丙之女,依民法親屬編扶養義務及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丙負有防止死亡結果發生之保護義務。丙因車禍受重傷、血流不止,已屬無自救力之人;乙在場且能以其手機呼叫救護車,具救助可能性,卻消極不為,具保證人地位。
  • 二、乙之主觀故意與罪名:乙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因失血過多死亡,仍決意不救,其對死亡結果已有認識並容認,具殺人故意,至少為未必故意。乙之不作為與丙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不作為殺人(omission homicide)既遂;其不為必要扶助僅係手段,不另論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致死。
  • 三、甲之保證人地位:甲雖因丁闖紅燈而無過失,但其為肇事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負有救護乘客之義務;丙復為甲自願搭載之乘客,甲因自願承擔而負保護義務。甲能救而不救,並以言語勸阻乙救助,對丙死亡有預見與容認,應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之正犯。
  • 四、甲之教唆或共同正犯:甲與乙就「不救丙」形成共同行為決意,甲並分擔勸阻乙救助之行為,二人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退一步言,縱否定甲之保證人地位,其勸使有義務之乙產生不救之決意,仍屬造意,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法理,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五、競合與結論:乙成立殺人既遂正犯;甲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或至少教唆犯,均不另論遺棄罪。丁闖紅燈部分,若其過失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另可能成立過失致死,惟非本題所問;甲、乙與丁間不成立共同正犯。民事上甲、乙另負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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