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 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 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 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 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 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之保證人地位(guarantor status):乙為丙之女,依民法親屬編扶養義務及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丙負有防止死亡結果發生之保護義務。丙因車禍受重傷、血流不止,已屬無自救力之人;乙在場且能以其手機呼叫救護車,具救助可能性,卻消極不為,具保證人地位。
  • 二、乙之主觀故意與罪名:乙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因失血過多死亡,仍決意不救,其對死亡結果已有認識並容認,具殺人故意,至少為未必故意。乙之不作為與丙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不作為殺人(omission homicide)既遂;其不為必要扶助僅係手段,不另論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致死。
  • 三、甲之保證人地位:甲雖因丁闖紅燈而無過失,但其為肇事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負有救護乘客之義務;丙復為甲自願搭載之乘客,甲因自願承擔而負保護義務。甲能救而不救,並以言語勸阻乙救助,對丙死亡有預見與容認,應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之正犯。
  • 四、甲之教唆或共同正犯:甲與乙就「不救丙」形成共同行為決意,甲並分擔勸阻乙救助之行為,二人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退一步言,縱否定甲之保證人地位,其勸使有義務之乙產生不救之決意,仍屬造意,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法理,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五、競合與結論:乙成立殺人既遂正犯;甲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或至少教唆犯,均不另論遺棄罪。丁闖紅燈部分,若其過失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另可能成立過失致死,惟非本題所問;甲、乙與丁間不成立共同正犯。民事上甲、乙另負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第2題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班。遊覽車公司老闆見甲一臉老實,信 以為真,便讓甲開車出團。孰料,沒開過遊覽車的甲開車技術並不足以駕 駛遊覽車,因為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的使用,在轉彎時雖然已經極為注 意,但仍輾斃一旁騎機車的老翁A。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注意義務:甲未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亦未駕駛過遊覽車,明知自己技術不足、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仍受託駕駛出團。其已違反駕駛人應具備安全駕駛能力、注意車前及四周狀況之客觀注意義務;不能僅以轉彎時「已極為注意」即主張免責,因其根本不具備安全駕駛之能力。
  • 二、過失致死罪:甲轉彎時未妥善使用後視鏡,致輾斃一旁騎機車之A。甲對於若由無能力者駕駛遊覽車可能肇事,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且其若拒絕駕駛即可避免結果,具避免可能性;其過失行為與A死亡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objective imputation),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 三、無照駕駛之加重:甲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刑罰加重事由,並非獨立罪名;甲僅代班一次,非以駕駛為業務,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且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之規定。
  • 四、詐欺與偽造文書之檢討:甲向公司佯稱有駕照,使老闆誤信而交付代班機會,若因而取得報酬,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惟題意未明言報酬數額及公司財產損害,且甲實際提供駕駛勞務,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與整體財產損害,尚有爭議;甲未偽造或行使駕照,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五、結論: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不成立殺人罪、業務過失致死罪、偽造文書罪或肇事逃逸罪。其無照駕駛行為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行政罰;若公司因甲無照而受有保險不理賠等損害,甲另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3題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 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 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 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洩密罪:甲為律師,因受A委任處理案件而持有卷宗,知悉A被丈夫家暴之秘密。甲將該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使第三人知悉,係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前段之洩漏業務秘密(breach of professional secrecy)罪。
  • 二、「無故」與阻卻違法:甲雖受乙「曉以大義」,並以媒體報導之公共利益為由,惟A已表明不願公開,家暴資訊涉及A之隱私與人格尊嚴;律師之保密義務不因媒體監督或言論自由而當然退讓。甲所為並非依法令或業務上必要之揭露,亦無急迫避難情狀,不能阻卻違法。
  • 三、乙之刑責:乙非律師,不具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之業務身分,但其先以言詞勸說甲洩密,使甲產生犯意,繼而共同影印、寄送文件。乙所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洩漏業務秘密罪之共同正犯論,並得依但書減輕其刑;其先前教唆行為不另論罪。
  • 四、其他罪名之檢討:乙係因文件置於桌上而偶然閱見,並非無故開拆封緘文書或以工具竊錄,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報導內容如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不成立誹謗罪;惟若僅涉私德,仍可能另論誹謗,應視具體內容判斷。
  • 五、競合與結論: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乙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甲之律師倫理及律師法上懲戒責任,與刑事責任併存;A並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文件含特種個人資料,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本罪想像競合。

第4題

甲對乙佯稱自己是某黑幫的堂主,手下小弟都兇狠無比,因為前陣子殺了 人,現在正在跑路,想要乙贊助一萬元的跑路費,不然就要叫手下小弟把 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乙聽到後驚恐無比,遂湊了一萬元交給甲。嗣經證 實甲事實上只是個小混混,平時只敢做點雞鳴狗盜之事,甲當時對乙所說 殺死埋掉,只是為了唬弄乙,意欲得財而已。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恐嚇取財(extortion)之構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謊稱黑幫堂主身分,並以「不給錢就叫小弟將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之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而交付一萬元。甲取得財物,乙受有財產損害,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
  • 二、恐嚇內容虛偽不影響成立:甲事實上僅為小混混,所稱殺人跑路、小弟報復均屬虛構,其主觀上僅欲得財,並無真正殺人犯意。惟恐嚇取財罪不以惡害真正實現或行為人真有實現能力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以惡害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即足成立;甲有恐嚇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 三、與強盜罪之區別:強盜罪須以強暴、脅迫等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財;甲所稱係將來由小弟加害,並非當場立即之強暴脅迫,乙雖驚恐,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故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甲亦未擄人,不成立擄人勒贖罪。
  • 四、與詐欺罪之區別:乙交付一萬元係因畏懼甲及其小弟加害,並非對交易基礎事實產生錯誤而處分財產;甲虛構黑幫身分僅在強化恐嚇效果,故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若甲無恐嚇故意,僅以虛偽事實騙取財物,則可能論以詐欺,惟本題甲主觀上係以恐嚇取財。
  • 五、競合與結論:甲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已為恐嚇取財罪之恐嚇手段所吸收,不另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甲僅成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犯罪所得一萬元,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