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

題目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班。遊覽車公司老闆見甲一臉老實,信 以為真,便讓甲開車出團。孰料,沒開過遊覽車的甲開車技術並不足以駕 駛遊覽車,因為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的使用,在轉彎時雖然已經極為注 意,但仍輾斃一旁騎機車的老翁A。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注意義務:甲未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亦未駕駛過遊覽車,明知自己技術不足、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仍受託駕駛出團。其已違反駕駛人應具備安全駕駛能力、注意車前及四周狀況之客觀注意義務;不能僅以轉彎時「已極為注意」即主張免責,因其根本不具備安全駕駛之能力。
  • 二、過失致死罪:甲轉彎時未妥善使用後視鏡,致輾斃一旁騎機車之A。甲對於若由無能力者駕駛遊覽車可能肇事,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且其若拒絕駕駛即可避免結果,具避免可能性;其過失行為與A死亡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objective imputation),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 三、無照駕駛之加重:甲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刑罰加重事由,並非獨立罪名;甲僅代班一次,非以駕駛為業務,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且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之規定。
  • 四、詐欺與偽造文書之檢討:甲向公司佯稱有駕照,使老闆誤信而交付代班機會,若因而取得報酬,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惟題意未明言報酬數額及公司財產損害,且甲實際提供駕駛勞務,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與整體財產損害,尚有爭議;甲未偽造或行使駕照,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五、結論: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不成立殺人罪、業務過失致死罪、偽造文書罪或肇事逃逸罪。其無照駕駛行為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行政罰;若公司因甲無照而受有保險不理賠等損害,甲另負民事賠償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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