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對乙佯稱自己是某黑幫的堂主,手下小弟都兇狠無比,因為前陣子殺了 人,現在正在跑路,想要乙贊助一萬元的跑路費,不然就要叫手下小弟把 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乙聽到後…

題目

甲對乙佯稱自己是某黑幫的堂主,手下小弟都兇狠無比,因為前陣子殺了 人,現在正在跑路,想要乙贊助一萬元的跑路費,不然就要叫手下小弟把 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乙聽到後驚恐無比,遂湊了一萬元交給甲。嗣經證 實甲事實上只是個小混混,平時只敢做點雞鳴狗盜之事,甲當時對乙所說 殺死埋掉,只是為了唬弄乙,意欲得財而已。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恐嚇取財(extortion)之構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乙謊稱黑幫堂主身分,並以「不給錢就叫小弟將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之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而交付一萬元。甲取得財物,乙受有財產損害,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
  • 二、恐嚇內容虛偽不影響成立:甲事實上僅為小混混,所稱殺人跑路、小弟報復均屬虛構,其主觀上僅欲得財,並無真正殺人犯意。惟恐嚇取財罪不以惡害真正實現或行為人真有實現能力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以惡害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即足成立;甲有恐嚇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 三、與強盜罪之區別:強盜罪須以強暴、脅迫等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財;甲所稱係將來由小弟加害,並非當場立即之強暴脅迫,乙雖驚恐,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故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甲亦未擄人,不成立擄人勒贖罪。
  • 四、與詐欺罪之區別:乙交付一萬元係因畏懼甲及其小弟加害,並非對交易基礎事實產生錯誤而處分財產;甲虛構黑幫身分僅在強化恐嚇效果,故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若甲無恐嚇故意,僅以虛偽事實騙取財物,則可能論以詐欺,惟本題甲主觀上係以恐嚇取財。
  • 五、競合與結論:甲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已為恐嚇取財罪之恐嚇手段所吸收,不另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甲僅成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犯罪所得一萬元,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