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3題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

題目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 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 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 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洩密罪:甲為律師,因受A委任處理案件而持有卷宗,知悉A被丈夫家暴之秘密。甲將該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使第三人知悉,係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前段之洩漏業務秘密(breach of professional secrecy)罪。
  • 二、「無故」與阻卻違法:甲雖受乙「曉以大義」,並以媒體報導之公共利益為由,惟A已表明不願公開,家暴資訊涉及A之隱私與人格尊嚴;律師之保密義務不因媒體監督或言論自由而當然退讓。甲所為並非依法令或業務上必要之揭露,亦無急迫避難情狀,不能阻卻違法。
  • 三、乙之刑責:乙非律師,不具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之業務身分,但其先以言詞勸說甲洩密,使甲產生犯意,繼而共同影印、寄送文件。乙所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洩漏業務秘密罪之共同正犯論,並得依但書減輕其刑;其先前教唆行為不另論罪。
  • 四、其他罪名之檢討:乙係因文件置於桌上而偶然閱見,並非無故開拆封緘文書或以工具竊錄,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報導內容如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不成立誹謗罪;惟若僅涉私德,仍可能另論誹謗,應視具體內容判斷。
  • 五、競合與結論: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乙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甲之律師倫理及律師法上懲戒責任,與刑事責任併存;A並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文件含特種個人資料,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本罪想像競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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