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1題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
題目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3.預估保留員工與董事酬勞。4.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 餘公積。5.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得出席過 半數同意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甲為A公司股東,持 有無表決權特別股11萬股,認為公司現金股利分派決定權應回歸至股東 會,故而在本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向董事會提出以下議案,要旨略為「刪 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文字」、「刪除 第18條第2項」。惟甲前開提案在A公司董事會審查後被拒絕列入議案,理 由略為「一、甲為無表決權股東,並無提案權;二、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 議者;三、提案數量超過一項。」關於A公司董事會拒絕甲之提案,請詳 細分析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持股門檻: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A公司資本額1億元、每股面額1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1%即10萬股;甲持有11萬股,形式上已達門檻。惟甲所持為無表決權特別股,其提案權之有無,為本題首應釐清之爭點。
- 二、無表決權股東之提案權:經濟部函釋向來認為,提案權屬共益權,無表決權股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行使,且持股比例應以有表決權股份計算。依此見解,董事會第一點理由尚非無據。惟學說有認為提案權非表決權,無表決權股東亦得提案以保障其參與權,此爭議尚無定論,宜併予說明。
- 三、提案是否為股東會所得決議:甲提案刪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部分文字及第2項,實質上係修改章程。依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修改章程屬股東會專屬職權,應經股東會決議。故甲提案內容屬股東會得決議事項,董事會第二點理由不成立。至現金股利授權董事會,係依同法第240條第5項,章程得明定授權,甲提案刪除該授權,股東會自有權決議。
- 四、提案數量之認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甲提出兩項刪除案,形式上為兩案;惟二者均以現金股利分派權回歸股東會為核心,具實質關聯,宜解為一項。董事會若認係兩項,應實質審查並敘明理由,不得僅以文字分列逕予否准。
- 五、結論:董事會第一點理由依經濟部見解有理由;第二點理由不成立;第三點理由應實質判斷,若認兩案具關聯性則不成立。整體而言,A公司董事會拒絕將甲提案列入議案,於第一點理由上尚屬有據,惟應注意學說對無表決權股東提案權之批評,及第三點理由之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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