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2題

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 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

題目

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 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丙,作為其購買二手汽車之價金。 丙取得本票後再以18萬元為對價,轉讓予知悉甲、乙間前開約定之丁。執 票人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本票簽發時未記載金額,缺少 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乙違反甲、乙間之補充約定」、「丁知悉甲、乙間之 補充約定」等抗辯,拒絕給付票款?請仔細分析並具體作答。(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應記載事項者票據無效。惟實務承認空白授權票據(incomplete instrument),發票人授權他人補充記載,於補充完成後發生效力。甲既授權乙於10萬元範圍內補充,即不得於補充後再以原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無效,故甲「票據無效」之抗辯無理由。
  • 二、對善意執票人丙之效力: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對抗。丙不知甲、乙間補充約定,善意取得已填載20萬元之本票,甲不得對丙主張無效。乙逾越授權填載,屬補充權濫用,甲僅得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 三、對惡意執票人丁之效力: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書則規定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丁知悉甲、乙間僅於10萬元範圍內授權補充,仍以18萬元受讓,屬明知補充權濫用而取得票據,甲得依第13條但書對丁主張人的抗辯。
  • 四、甲得拒絕給付之範圍:甲對丁得主張,就超過授權範圍之10萬元部分,乙之補充屬無權填載,丁惡意取得,甲不負票據責任;就10萬元範圍內,甲原有授權,仍應負給付責任。至丁以18萬元取得20萬元票據,對價是否相當,得依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審酌,惟18萬元尚非顯不相當,甲難以據此完全免責。
  • 五、結論:甲三項抗辯中,「票據無效」無理由;「乙違反補充約定」對善意丙不得對抗,對惡意丁則得對抗;「丁知悉補充約定」構成惡意抗辯之基礎。甲得拒絕給付超過10萬元部分,10萬元範圍內仍應給付票款。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