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第4題
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 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 臺北港,運費30…
題目
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 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 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 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 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 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 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 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 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 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 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 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 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抵銷要件: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互相抵銷。本件甲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X公司因船舶故障遲延到港致甲受有50萬元損失,甲對X公司有損害賠償債權,二者均為金錢債權且已屆清償期,形式上符合抵銷要件。X公司雖得依海商法第21條主張責任限制,惟船舶價值2,000萬元遠高於50萬元,不影響甲之債權。
- 二、運費為海事優先權標的:海商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為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之標的物。本件甲未付之10萬元運費,屬該次航行之運費,為船員薪資優先權(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標的。若許甲抵銷,將使優先權標的減少,害及船員乙、丙、丁之優先受償。故甲之抵銷於甲與X公司間雖生效力,惟不得對抗海事優先權人。
- 三、己之抵押權與優先權順位:海商法第29條規定,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ship mortgage)之前。本件船員薪資150萬元屬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海事優先權,發生於2023年1月航行,優先於己2022年設定之船舶抵押權。故拍賣價金2,000萬元應先清償船員薪資150萬元,餘1,850萬元始由己之抵押權受償。
- 四、己全額受償之計算:拍賣價金2,000萬元,扣除船員薪資150萬元後餘1,850萬元,己之抵押權1,500萬元可全額受償,尚餘350萬元供普通債權分配。戊之修繕費500萬元,海商法第24條未列為海事優先權項目,僅為普通債權,得就餘額350萬元與其他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故己主張於1,500萬元內全額受償,結論有理由,惟不得主張優先於船員薪資。
- 五、結論:甲之抵銷主張,於甲與X公司間有理由,但不得對抗船員之海事優先權,船員仍得就該10萬元運費行使優先權;己之主張,於扣除船員薪資150萬元後,就餘額1,850萬元範圍內可全額受償1,500萬元,結論有理由,惟其「優先於一切債權」之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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