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題
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 進或避免?(25 分)
題目
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 進或避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位: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行政專業與個案正義所必需,立法者並非不得授權。所稱「錯誤立法技術」,是指授權過寬而控制過少,使構成要件空洞、法律效果開放,行政機關實質取代立法者形成政策,動搖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
-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堆疊,例如「必要時」、「情節重大」、「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卻未附判斷基準;(二)空白授權,僅稱「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未明定目的、內容與範圍,違反授權明確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2號);(三)罰則僅定「依情節輕重裁處」而無裁量基準;(四)以行政規則替代法規命令,規避立法院監督與法規預告。
- 三、授權明確性之改進:明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司法院釋字第680號),採「例示+概括」並設置量化門檻或列舉審酌因素;就重大干預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再授權以命令為之,此即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
- 四、程序與事後控制:課予行政機關說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或聽證機會、公開裁量基準與統計資料之義務;並明定救濟途徑、定期檢討、落日條款及國會監督機制,使裁量權之行使可被檢驗。
- 五、結語:妥適之立法技術應做到「授權有據、界線清楚、程序可監督、事後可救濟」,並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41號、第669號),方能在保留行政彈性之同時,避免裁量權失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